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莫把儿媳当义工,离婚之时需补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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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-4-21  10:18

      结婚后与公婆住在一起,甘当家庭主妇。然而,相夫教子不能保证婚姻之舟驶向幸福的港湾,8年后夫妻离婚。随后,前妻心有不甘,把前夫和前公婆一同告上法庭。

 

相夫教子,甘当家庭主妇

刘芸嫁入田家,与公婆住在一起。结婚第二年,刘芸就生下一个男孩,取名田力。

刘芸的公公田青良和婆婆舒秀兰,开着一家纸业店,没有时间照看孙子。田刚下岗后先是开出租,然后到父母的纸业店帮工。刘芸没有正式工作,养孩子的活就落到了她的肩上。

转眼到了田力上幼儿园的年龄。刘芸跟丈夫商量,想去外面找工作。可一个现实的问题让她犯难。田力上幼儿园,每天谁来接送呢?刘芸最终妥协,继续当家庭主妇。

田青良夫妇在儿子结婚后,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和一个门面,登记在田青良夫妇名下。田刚以前的单位出售门面,作为下岗职工的田刚享有优先购买权,田青良夫妇又出资购买了一间门面,产权登记在田刚名下。由于田刚作为下岗职工在税收政策方面有优惠,田青良夫妇把纸业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登记变更到田刚名下。不过,田刚只是名义上的店主,每个月领着固定工资,田青良夫妇才是真正的老板……

 

“裸离”出围城,带不走一片云

带孩子,做家务,单调的生活日复一日。 “我要工作,我要分家。”在这个大家庭中束缚多年的刘芸发出了自己的声音。

“分家可以,你们搬出去住,但这份家业是我们老俩口创造的,没你们的份。”刘芸提出分家时才发现,家庭财产都是公婆的。

如今分家受挫,妻子就拿丈夫出气,田刚只能逆来顺受。而此时的刘芸才发现,要找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难上加难。刘芸的心情跌落到了谷底,无法忍受妻子奚落的田刚终于暴跳如雷。一天,他的拳头落在了妻子身上,夫妻感情急剧降温。

田青良夫妇感受到了儿子婚姻的危机。当年为了享受下岗职工税收优惠政策,登记到田刚名下的纸业店,因停工歇业在工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。不久,纸业店另起炉灶重新开工,只不过业主变成了田青良夫妇的女儿。

刘芸到法院提出离婚,并要求田力归她抚养,同时分割包括两个门面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。但遭到田刚的拒绝。

法院判决准许刘芸与田刚离婚;田力由刘芸抚养,田刚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。离婚了,刘芸近乎净身出户。

 

莫把儿媳当义工,公堂状告前公婆

离婚不久的刘芸将田刚和田青良夫妇告到法院。她对法官说,结婚后一直与田刚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。其间,带孩子,做家务,她为家庭生活提供了后勤保障。在与公婆共同生活、共同经营期间,公婆添置了房屋和门面,田青良还积攒下存款27万元。她与田刚离婚,但对共同财产尚未分割,为此,请法院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或添置的财产。刘芸与田刚结婚后,没有与田青良夫妇分家,因而在此期间大家庭新增的财富,从广义上来讲属于这个家庭的共同财产,既然是共同财产,家庭成员自然有权要求分割。

不过,家庭共同财产分割时并不实行均等原则,而应以贡献量来确定财产的归属。田青良夫妇所购登记在其名下的住房及门面,资金都来源于田青良夫妇,就贡献量来说,田青良夫妇无疑占大部分。不过,田力的抚养及家务劳动主要由刘芸操持,这些家务对家庭虽无直接的经济贡献,但同样不能忽视,刘芸对家庭共同财产也应当享有一定的份额。

 

由于两个门面都是田青良夫妇出资购买,在保持田青良夫妇对两个门面所有权的基础上,应当对刘芸进行折价补偿。法院酌情认定刘芸8年家务劳动价值10万元。2013年6月,法院判决田青良妇支付刘芸家庭共同财产折价款10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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