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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

阅读:465 / 来源:肇东微警事
2026-2-26  14:33

      “孔明灯”又称“心愿灯”,空中漂浮时间长,带有明火,极易引发火灾。为保障公共利益和辖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有效防止因燃放“孔明灯”造成火灾事故,现就禁止销售、燃放“孔明灯”有关事宜通告如下:

 

      一、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在我市辖区内销售“孔明灯”,对销售“孔明灯”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一经发现,坚决依法查处。

 

      二、禁止任何人在我市辖区内燃放“孔明灯”。因燃放“孔明灯”造成安全事故的,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。

 

      三、公安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燃放“孔明灯”行为的管理,对不听劝阻、恶意扰乱社会秩序、危害公共安全的,依法严肃处理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

      四、各有关单位和广大群众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,不销售、不购买、不燃放“孔明灯”,对于发现销售或燃放“孔明灯”的,要积极公安机关举报。

 

      举报电话:公安局  110

 

      五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。

 

肇东市公安局

2026年2月2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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