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敏与被执行人王景泉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,被执行人王景泉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,现申请执行人盛敏提出悬赏执行申请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,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:
被执行人:王景泉,男,1982年4月22日出生,汉族,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肇东镇为民村前张家屯;公民身份证号码:232303198204223633。
执行案号:(2024)黑1282执1401号
执行依据:本院作出的(2022)黑1282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书。
执行标的:被执行人王景泉给付申请执行人盛敏70,000.00元。截止到目前,被执行人王景泉应偿付申请执行人盛敏18,638.00元。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(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)属实并执行到位的,申请执行人承诺支付执行到位款项的10%的悬赏金。
悬赏期限:案件执行完毕。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。
举报电话:19004605289
联 系 人:夏羽
执行法院:肇东市人民法院执行局
特此公告!
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