尊敬的定点医药机构和广大参保群众:
临近年底,为防止对医保门诊统筹政策的误解和不当宣传,避免出现诱导参保群众集中突击违规刷卡结算的现象,确保医药资源合理使用和医保基金安全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。
一、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。
(一)禁止虚假宣传:不得向参保人员散布错误待遇信息,严禁诱导参保人员不合理就医购药。
(二)规范诊疗行为:不得为“清空”门特(门诊特殊疾病)和门统(门诊统筹)额度而开具不必要的处方或违规售药。
(三)合理合规服务:不得为非门诊统筹待遇享受人员提供违规医疗服务。
(四)保护个人隐私:不得收集、滞留参保人的医疗保障凭证。
(五)杜绝诱导消费:不得通过有奖销售、附赠药品或礼品等方式诱导参保人购药。
(六)真实报销数据:不得将非医保药品、非门特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成医保可报销项目进行报销。
(七)禁止欺诈行为:不得传输虚假数据进行医保报销;不得为参保人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、接受现金返还、实物或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。
(八)遵守协议约定:必须遵循《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》《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》等约定的其他条款以及相关服务协议条款。
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,一经查实,医保部门将严格按照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》和《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》《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》等相关要求,依法依规进行处理,直至暂停其医保服务协议或者解除医保服务协议,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二、参保人须遵守以下“五不可”原则。
(一)不可冒名使用:不得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。
(二)不可重复享受: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。
(三)不可转卖获利:不得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,接受现金返还、实物或其他非法利益。
(四)不可冒用他人:不得使用他人的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、购药。
(五)不可伪造资料:不得通过伪造、变造、隐匿、涂改、销毁医学文书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。
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参保人,医保部门将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,严重的将依法按欺诈骗保处理并移交公安、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处理。
请各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群众积极配合,共同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与合理使用,营造良好的医疗保障环境。
特此公告。
肇东市医疗保障局
2024年12月23日